专利案例二审维持杏花村汾酒公司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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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阮礼祥、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北京国信正元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73民初号二审案号

()京民终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孔庆兵

审判员    孙柱永

审判员    刘岭

法官助理孙志远书记员赵静怡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阮礼祥,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阮礼祥,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国信正元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西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华,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汾酒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高尔夫纪念酒”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二、国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高尔夫纪念酒”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三、汾酒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阮礼祥、隆祥公司经济损失九十六万元;四、汾酒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阮礼祥、隆祥公司合理费用支出四万元;五、驳回阮礼祥、隆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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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刘 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志远

书   记   员    赵静怡

本案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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