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景德镇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近日,市卫生计生委举办了《景德镇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培训班,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正式启动。培训班上,省卫计委有关专家就完善计划生育利导政策等内容进行授课,市卫计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对《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该委就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提出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上级精神,切实做好该项重大民生工程。

二是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奖励办法》的落实情况,坚持层层抓落实;纳入计划生育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深入各自辖区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奖励政策和申请流程。

三是坚持原则、严把三关。要守住底线,严把资格审查关;明确各级职责,严把程序关;注重工作进度,严把时间关。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策,确保广大计生家庭都受益。

每人每年元

申请时间是6月22日起至9月30日

现在就可以申请

当然每年还需要年审

景德镇符合条件的抓紧申请啊!

如果有人违法生育

停发奖励金且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根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的权威发布

有关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办法操作细则如下

01

关于奖励对象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属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对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04

关于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以下简称《公示》)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4.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单位报送的上年度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将《公示》在社区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4月30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初核。核实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乡(镇、街道)级初核上报。由乡(镇、街道)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确认,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于6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未通过确认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5.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05

关于奖励对象的年审

1.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

2.死亡;

3.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奖励金的停发和收回。

奖励对象退出的,从退出的下月停发奖励金;发现之前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四)关于奖励对象的衔接。

1.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的,由迁入的县(市、区)衔接;

2.已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取了奖励金后,如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为参股、股权退出、关闭破产企业,或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因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了关系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了奖励金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移交社区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了奖励金、移交了社区管理的,按其他城镇居民的操作办法,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衔接。

06

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年奖励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如《奖励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原文详见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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