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草案
点击蓝字 (一)上级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相关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陶瓷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措施,打造陶瓷文化相关产业集群,优化陶瓷产业布局,支持陶瓷文化产业园区、陶瓷原材料储备基地、陶瓷技术创新研发基地等的建设和发展,推动陶瓷文化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资源、智能化处理、网络化传播等技术,建设陶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陶瓷科技创新平台、陶瓷文化产品供需对接平台,构建标准规格统一、追溯运行顺畅、链条衔接贯通的陶瓷产业供应链体系,联合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制定陶瓷产业相关标准,保障陶瓷文化相关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陶瓷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设计人才和陶瓷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推动陶瓷设计及创意产业机构集聚。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陶瓷产品质量认证管理。陶瓷产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陶瓷产品质量监管,实施陶瓷产品质量全程追溯制度。
陶瓷生产主体应当依法建立陶瓷生产记录制度,不得伪造陶瓷生产记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所产陶瓷产品实施全程检验检测。
陶瓷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规范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陶瓷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制度,构建陶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加强景德镇区域品牌的保护和建设,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加强品牌培育示范,建立景德镇国瓷文化品牌体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陶瓷文化旅游新业态,加大对已有陶瓷文化景区的投入,创建陶瓷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区,打造以陶瓷文化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产品。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陶瓷文化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陶瓷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陶瓷文化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开发旅游项目,完善陶瓷文化景区旅游配套设施,培育陶瓷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陶瓷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符合陶瓷文化属性的旅游活动,推出陶瓷文化旅游特色产品;组织讲解员、导游等人员进行陶瓷文化培训、教育,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进入名录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已经进入名录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代表人补助经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中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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