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扫黑除恶斗争十大典型案例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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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公布了江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典型案例。

经了解,截止到年4月24日,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为件,审结件,结案率为54.23%;受理二审涉黑涉恶案件为件,审结98件,结案率为65.33%,判决人犯人。其中,受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36件39人,目前已判决5件6人。

一、徐文俊等25人涉黑组织二审案

年上半年,徐文俊因不满分配,便停薪留职开始混迹于社会,并纠集同伙开设赌场抽头盈利,逐渐形成了以徐文俊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年底,徐文俊投靠了丰城市的“大罗汉”任华安(已另案判刑)并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看赌场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年6月徐文俊正式脱离任华安,自己做“老大”,将徐可等人发展为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徐文俊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依托组织力量,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强赌、勒赌、入股地下赌场等,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

该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窝藏、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31起,违法行为20起,致1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10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5.4万余元,并插手管桩行业,在当地管桩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判决结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文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4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一审宣判后,徐文俊等部分人员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徐文俊死刑裁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欧阳文明等15人涉黑组织二审案

自年至年年底,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以欧阳文明为组织者,以刘九根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该组织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该组织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奠定了在高安市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的强势地位,控制了当地的地下赌场,并大肆开设赌场且意图垄断樟树市混凝土市场,同时控制了陶瓷基地喻家一带的地下按摩室,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所获取的利益用以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依托手中的枪支,多次在公开场合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35起,其中涉枪案件12起,造成轻伤9人,轻微伤13人,损毁车辆8辆,砸毁店面数10家,为非作歹,称霸一方。

判决结果

高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欧阳文明等15人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宣判后,欧阳文明等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对6人依法改判,对9人维持原判。

三、蔡良宾等20人涉黑组织二审案

20世纪90年代,蔡良宾初中毕业后,争强好胜,混迹于广昌。被劳动教养后,蔡良宾开始网罗、笼络同乡、当地游手好闲及“两劳”释放人员,至年左右,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广昌县,称霸一方,号称“菜刀帮”。

该组织层级明晰,结构稳定,等级森严。蔡良宾通过发放工资、提供吃住等笼络人心,维系组织成员,以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手段控制组织人员,采用暴力等方式进行惩戒,致使该组织内的人员不敢轻易离开。蔡良宾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聚集组织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开发票、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以及数十起违法行为,非法垄断广昌砂场、石场等行业,并致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部分受害人畏惧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被迫离开广昌。

以蔡良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垄断砂场及其他非法活动,非法获利达余万元,部分以股份、工资、零用钱、吃喝玩乐的方式分发给组织成员,或用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的支出,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判决结果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主犯蔡良宾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1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蔡良宾等被告人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对蔡良宾等1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其他4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原审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从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改判。

四、范家宏等17人涉黑组织二审案

自年以来,范家宏以江西汇东担保公司武宁办事处为依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有组织地放贷、追债,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为该组织生存、活动、发展提供保障。

该组织成员根据范家宏指使或经其默许,大肆从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暴力讨债、殴打他人、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操纵村组选举,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小组组长,强行插手村组征地拆迁及其他村组事务,采取犯罪手段非法牟利万元,指使骨干成员挪用资金43万元;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肆意插手学校管理事务,侵吞、套取学校资金36.38万元,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环境;任意殴打他人,强占他人地下室,强买他人黄檀树,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歹,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及县城一带地域和武宁县民间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政府工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判决结果

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1万元。对其他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宣判后,范家宏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张平包庇、纵容涉黑组织等一审案

张平于年12月起任武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年张平借款15万元给范家宏按月利率5%收取利息,并于年1月收取了一年利息9万元。年至年期间,张平发现其情人(另案处理)、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聚众吸毒,均未履行查禁职责。

年,张平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涉嫌犯罪期间,两次向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通风报信,其中一次同时纵容范家宏及其组织成员吸毒。年10月18日,范家宏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武宁县法院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

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张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平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蒲亚文等15人组织传销活动等二审案

年5月至年12月,以蒲亚文、赵思强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天津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为名,通过非法拘禁、抢劫等暴力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购买其传销组织的虚拟化妆品。

该恶势力集团成员多次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骗至进贤县的传销窝点,迫使被害人购买每套元的虚拟化妆品以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为防止被害人逃跑、报警,组织成员采取威胁、殴打、不间断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数日至十余日不等,并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方式先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后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劫掠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判决结果

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蒲亚文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赵思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他13人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后,蒲亚文等11人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袁新华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二审案

袁新华等9人系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龙舌村村民,其中袁新华等3人为该村村干部。年6月起,袁新华等多次纠集召开会议,共谋向本村河道采砂的砂场企业收取“管理费”。年10月初,该团伙共9名成员正式成立“龙舌村理事会”,在袁新华幕后组织领导下,多次以“保护河堤安全、砂石资源系龙舌村所有”等为借口,通过语言威胁、驱赶打砸、毁坏财物、剪断缆绳及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等方法,阻止“江业砂场”等企业在贡江龙舌村河道内的合法采砂作业,然后根据理事会内部分工,由被告人袁新华假借村委会名义出面协调,迫使砂场企业交纳“管理费”,共非法收取“管理费”72万余元,损坏财物价值1.6万余元。

判决结果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以袁新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他人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万余元,发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严忠勇等6人犯强迫交易罪二审案

严忠勇等6名恶势力团伙成员均为泰和县塘洲镇塘洲村的村民。

6人独自或合伙陆续购买了四辆大型货车,从年10月至年5月期间,通过言语威胁、拦车堵路、强迫其他合法经营者退出等方式,强迫位于泰和县唐洲镇的两家建材厂收购其提供的煤矸石、煤粉,接受其提供的运输业务,并强迫该厂接受其提供的不符合该厂要求的煤矸石,产生的交易费用共计余万元,并现场阻扰民警依法处置,导致其中一家建材厂停产多日,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严忠勇等6名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3万元不等。

该案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李伟剑等5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审案

年4月开始的半年内,李伟剑纠集同伙,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对景德镇浮梁县湘湖镇陶瓷大学内多家快递配发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共计收取申通、圆通、中通快递店“保护费”共计1.65万元。年11月初,李伟剑伙同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的情况下,以清理河道为由聘请挖机及货车在湘湖镇北安村溪田组非法开采河砂,并将开采的河砂堆放在北安村空地内。经检测,该砂堆共计.1m3,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

判决结果

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伟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2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人表示服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程雨腾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案

程雨腾于年10月24日成立上饶市腾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额2万元以下的小额高息“零用贷”业务,该业务严格控制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呈现金额小、时间短、利息高的特点。在放贷时除掉“砍头息”,并要求每周结息。

自年6月开始,程雨腾便纠集同伙、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言语威胁、堵钥匙孔、门外“喷漆”,非法拘禁、随意殴打等手段暴力催债,造成1名被害人轻伤二级、1名被害人轻伤一级及1名被害人轻微伤。法院查明程雨腾等人实施了4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起为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指控,该团伙为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上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经审理认为程雨腾等人系恶势力团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雨腾等5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袁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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