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

案情回顾

许某系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明社区(原八五九厂)的居民,在该社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房屋因景德镇昌江区八五九厂社区棚改项目被征收,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于年10月11日作出《补偿决定书》,许某认为该补偿决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

案情分析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昌江区人民政府作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以此保障适格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为许某太,但在该补偿决定作出前,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已经由许某太变更为原告许某,被告对被征收房屋权属问题认定错误,剥夺了原告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获得补偿的权利,故涉案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判决撤销。但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已经主动依法撤销,本案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人民法院应判决确定违法。故本院予以确定涉案补偿决定违法。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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