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景德镇电动车管理升级啦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

节目预告:8月18日周二上午《畅聊午高峰》11:00--12:00邀请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石狮埠中队中队长黄国盛做客直播间,介绍电动车专项整治相关情况。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日益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随着景德镇市电动车数量剧增,加之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超员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扰乱了交通秩序,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同时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与日剧增。为了更好的规范电动车的行车秩序,提升城市文明交通指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行动,全方位、多层次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市民逆行并违规搭载儿童

8月14日上午,记者跟随交警来到浙江路路口,这个路口是一个方正的十字路口,道路设施完善,可尽管标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依然有电动车违法交通行为,比如逆行。在浙江路与广场南路交叉路一角,记者发现短短十分钟就有三辆电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而被问及是否知道违法了,大多回复是肯定的。明知逆行违法,为何还会选择逆行,回复则不尽相同--选近道,懒得绕道等等。殊不知,逆行作为电动车一种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而且电动车本身就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逆行之所以会成为电动车一种常见的主观交通违法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电动车体积小,机动灵活,这让电动车驾驶人误以为自己逆行不会对他人和自身造成多大影响。其实不然,大量的事故事实证明,正因为电动车轻巧灵活,一旦逆行,行人及车辆很难及时躲避,反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市民在人行道逆行

据悉,今年以来截止到7月底,全市共查处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起,其中不按规定车道电动车行驶和逆行为主要违法行为,仅逆行交通违法行为就查处起。电动车整治不仅需要管理部门的约束制约,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电动车上路到底又该注意什么呢?

小编带您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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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关于驾驶人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F、E、D证)。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02上道路行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五)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八)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九)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03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一)逆向行驶。(二)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三)从事载客营运。(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五)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七)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车。(八)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04电动车载人载物(一)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三)乘坐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关于电动车上路

交警蜀黍们已经

将重点划好啦

如果大家一不小心

中招了!

那么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五十元罚款。(二)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违法行为不同

处罚结果也不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三)驾驶时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擅自拼装,改装,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不按规定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一)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驾驶时牵引动物或者牵引车辆。

(三)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违反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四)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五)醉酒后驾驶。

(六)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无人竞拍的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送交有经营资质的回收机构予以拆除、解体。负有电动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不是目的为的是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这才是“保安全”的根本请广大驾驶人安全出行规范骑行做合格的城市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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